2019年2月28日,合肥市肥東縣生態環境分局發現安徽某生物環保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內有機肥車間西南角,開設了一處排水口,污水通過該開口排入車間外的雨水溝內,大量的污泥將該水溝填滿。
環境監察人員從雨水溝內提取水樣檢測后發現,其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濃度、總磷濃度均超過排放標準。
同時,肥東縣生態環境分局還發現該企業并未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履行審批手續,且未通過環保“三同時”驗收。
環保“三同時”驗收: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2019年5月28日,肥東縣環境保護局做出東環罰字〔2019〕012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安徽某生物環保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無環評手續,未通過環保“三同時”驗收。
該公司有機肥車間產生的污水排入車間外的雨水溝,污水經檢測超過排放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決定予以該公司如下行政處罰:
1.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 處以三十萬元人民幣罰款。
2020年3月11日,申請執行人合肥市肥東縣生態環境分局以被執行人安徽某生物環保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東環罰字〔2019〕012號行政處罰決定為由,向肥東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提交了其作出行政行為時的全部證據材料,包括《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白龍鎮政府工作人員陪同檢查情況說明》《檢測報告》及送達回證、視聽資料等。
調查與處理
2020年3月16日,肥東縣人民法院做出(2020)皖0122行審9號行政裁定:對申請執行人合肥市肥東縣生態環境分局東環罰字〔2019〕012號行政處罰決定準予強制執行。
目前,該裁定書已送達,已生效。
法律分析
某環保公司的行為是否違反了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條規定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十條規定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八十三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肥東法院經審查認為,肥東縣環境保護局做出的東環罰字〔2019〕012號行政處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 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是肥東縣環境保護局,申請執行人是合肥市肥東縣生態環境分局,從字面來看,好像是兩個行政機關,由后者申請強制執行是否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法〔2019〕6號文件規定,肥東縣環境保護局職能劃歸合肥市肥東縣生態環境分局,故肥東縣環境保護局作出東環罰字〔2019〕012號行政處罰決定應視為合肥市肥東縣生態環境分局作出。故申請執行人合肥市肥東縣生態環境分局適格。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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