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2.4 出水回用于農田灌溉
出水回用于農田灌溉時:灰水處理可采用“格柵-調節沉淀-人工濕地”;含有黑水的生活污水處理可采用“化糞池-污水管網-格柵-穩定塘-(消毒)”或“化糞池-污水管網-格柵-調節沉淀-厭氧生物膜池-人工濕地”。
9 污泥處理和處置
9.1 產生的污泥宜定期外排,送至污泥處理設施進行集中處理或與秸稈等進行混合堆肥。
9.2 鼓勵對污泥進行返田等資源化利用,污泥利用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相應的標準要求。其中,用于土地改良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 GB/T 24600 規定;用于農業施用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 GB 4284 規定。
10 施工與驗收
10.1 構筑物的施工與驗收應符合 GB 50141 的規定。
10.2 管道的施工與驗收應符合 GB 50268 的規定。
10.3 設備的安裝施工應符合 GB 51221 的規定,驗收應符合 GB 50334 的規定。
10.4 項目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將相關設計、施工和驗收的文件妥善保存。
11 運行與維護
11.1 運行
11.1.1 設施在運行前應制定運行管理、維護保養、安全操作及資料保存等相關規章制度。
11.1.2 運行管理人員上崗前應進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專業技術、安全防護、緊急處理等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
11.1.3 出水水質應定期進行檢測。
11.2 維護
11.2.1 管道維護
11.2.1.1 清理檢查井表面垃圾,保持檢查井表面干凈完好。
11.2.1.2 管道積泥深度不超過管徑的 1/4,檢查井內部淤泥不超過管徑的 1/5。
11.2.1.3 管道開挖修理應符合 GB 50268 的規定。
11.2.2 預處理設施維護
11.2.2.1 定期巡查,發現格柵內有大量雜物時應及時清理,防止堵塞。
11.2.2.2 定期清掏調節池。
11.2.2.3 定期檢查隔油池管道系統,發現破損及時維修更換,如有堵塞,應及時清理。
11.2.2.4 沉淀池表面出現浮渣時應及時清理,保證出水暢通。
11.2.3 生物處理設施維護
11.2.3.1 缺氧池、厭氧池表面有浮渣產生時應及時清理,污泥應定期排放。
11.2.3.2 接觸氧化工藝應根據運行狀況,定期排除生物膜剝離污泥。
11.2.3.3 應定期檢測各生化池的溶解氧濃度和混合液懸浮固體濃度,當濃度值超出規定范圍時,及時調節曝氣量。
11.2.3.4 定期測定污泥回流比及硝化液回流比。
11.2.4 生態處理設施維護
11.2.4.1 人工濕地植物可根據植物生長情況確定收割次數,宜每年收割 1~2 次,收割時間應在植物休眠期或枯萎期,收割時應保護地表土壤。
11.2.4.2 及時清理人工濕地的輸水管道、配水集水設施的漂浮物、沉積物及其他雜物,保證輸配水系統的通暢。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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