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方管理文件或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中對排污單位廢水排放有明確要求的,從嚴確定。
地方有更嚴格的排放標準要求的,從其規定。
排污單位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
4.2.2.3 許可排放量
采礦類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明確化學需氧量、氨氮許可排放量,主要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廢水排放口,還應根據廢水中所含重金屬因子情況,明確鉛、汞、鉻、鎘、砷五項重金屬的許可排放量。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排污單位水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采用公式(1)計算。
Qi —廢水排放量,m3/a,行業排放標準中有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按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和產品產能確定廢水排放量;沒有行業排放標準或行業排放標準中沒有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取近三年實際排水量的平均值,m3/a,運行不滿 3 年的則從投產之日開始計算年均排水量,但需剔除濃度限值超標或者監測數據缺失時段,未投入運行的排污單位取設計水量;
Cj,許可 —排污單位出水第 j 項水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mg/L。
4.3 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4.3.1 一般原則
本標準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及運行管理要求可作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審核的參考,待相關可行技術指南發布后,從其規定。
對采用相應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或者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排污單位采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要求的污染治理技術的,原則上認為排污單位具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對于未采用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已有監測數據;對于國內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術,還應當提供中試數據等說明材料),證明可達到與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相當的處理能力。
對于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排污單位應當加強自行監測、臺賬記錄,評估污染防治技術達標可行性。
4.3.2 可行技術
排污單位污水處理可行技術參照附錄 A。
4.3.3 運行管理要求
a)宜進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類收集和處理,循環利用,水污染物穩定達到排放標準要求。
b)排污單位應建設足夠能力的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水收集池,確保廢水全部收集處理。
c)做好排放口管控,正常情況下,廠區內除雨水排放口和廢水外排口外,不得設置其他未納入監管的排放口。
d)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要求運行水污染治理設施并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運行正常,處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管理規定。
e)生產設施、廢水收集系統以及廢水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水收集系統或廢水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設施,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待檢修完畢后同時投入使用。
f)水污染治理設施應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設備、電氣、自控儀表及構筑物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污染治理設施可靠運行。
g)采選廢水應分質收集、處理,優先回用,減少廢水外排量。
h)洗煤廢水應閉路循環,選礦廢水應提高循環利用率,尾礦庫排水和滲濾液、設備沖洗水和場地污染雨水應全部收集處理,優先回用,減少廢水外排量。
i)石油天然氣開采行業排污單位開采廢水注入地下時,注入水質應滿足相應標準要求,并采取措施防止對周邊地下水的污染,不得惡化地下水水質。
j)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需滿足相應廢氣排放標準及管理要求。
k)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按要求處理處置,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將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后執行。
4.4 自行監測管理要求
4.4.1 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按照本標準確定的產排污環節、排放口、污染物及許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相關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布后,自行監測方案的制定從其規定。
對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的排污單位,還應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意見完善自行監測要求。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管理要求。
4.4.2 自行監測方案
自行監測方案中應明確排污單位的基本情況、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監測頻次、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監測分析方法和儀器、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對于采用自動監測的,應填報采用自動監測的污染物指標、自動監測系統聯網情況、自動監測系統的運行維護情況等;對于采用手工監測的,應填報開展手工監測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監測點位、監測方法、監測頻次。
4.4.3 自行監測要求
4.4.3.1 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可自行或委托監測機構開展監測工作,并對監測數據進行記錄、整理、統計和分析。排污單位應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運行負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
4.4.3.2 廢水監測
采礦類排污單位廢水監測點位、指標及頻次分別按照表 6、表 7、表 8 執行。
編輯:王媛媛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