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質管理
重點排污單位可以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
(二)運維要求
1、自動監測設備的操作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要求,符合儀器設備廠商提供的運維手冊或者使用說明書。
2、自動監測設備應當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要求定期校準,定期開展手工比對校驗,并制作校準、校驗記錄;設備所需的試劑、標準物質和質控樣,應注明物質名稱、制備單位、制備人員、制備日期、物質濃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保證標準物質或質控樣標注濃度與實驗室測定結果誤差符合技術指標要求。
(三)設備故障及停用規定
1、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后12小時內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檢修,保證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停運期間,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采用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同時將原始監測報告留存備查。
2、自動監測設備的整套采樣單元或分析單元設備需要停用、拆除或進行更換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停運期間,應當采用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同時將原始監測報告留存備查。
3、排污單位計劃生產停運一個季度以內的,不得停運自動監測設備,日常巡檢和維護仍按技術規范進行;生產計劃停運超過一個季度的,可停運自動監測設備,但應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排污單位恢復生產前,應提前啟運自動監測設備,并進行校準,在啟運自動監測設備兩周內進行校驗,滿足技術指標要求視為啟運期間自動監測數據有效。
(四)有效傳輸率保障
重點排污單位每季度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應當達到90%以上。
(五)數據資料保存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自動監測數據及相關記錄應至少保存3年,保證自動監測歷史數據可在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上調取查閱;相關記錄關鍵信息應完整,至少包括日常巡檢、停運、故障及其處理、易耗品更換、標準物質更換和校準、校驗記錄等。
三、自動監測執法應用
(一)數據超標認定及執法要求
1、自動監測數據超標認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利用自動監控系統收集環境違法行為證據。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判定排污單位是否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一個自然日內,排污單位任一污染物的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超過排污許可證、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國家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應污染物日均值限值,可以認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標。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的計算,按照《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 212)執行。
2、執法工作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時,可以按照監測技術規范要求采集一個樣品進行執法監測,獲取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證據。執法監測獲取的監測數據與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的,以執法監測獲取的監測數據作為行政執法的證據。執法人員現場調查取證時,應當提取自動監測數據,制作調查詢問筆錄或者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并對提取過程進行拍照或者攝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記錄執法過程。
現場調查核實重點排污單位污染物超標排放行為屬實的,應當當場責令排污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可以根據排污單位的違法情形,收集下列證據: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調查詢問筆錄或者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3)提取自動監測日均值超標數據或者數據缺失情況;
(4)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參數記錄、運行維護記錄;
(5)相關生產記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等;
(6)自動監測異常情況數據及標記記錄;
(7)其他需要的證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執法人員現場從自動監測設備提取的數據,應當由排污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簽字確認。
(二)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情形
1、未按技術規范進行維護,環境監測部門抽檢時比對監測或者使用標準物質、質控樣試驗結果不符合考核指標要求的;
2、每季度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90%的;
3、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等行業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情形的具體判別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執行。
(三)自動監測數據預警督辦
1、電子預警。廢水或廢氣任一污染物自動監測排放濃度小時均值數據出現聯網異常、零值、恒值、超量程以及超過排放標準的,由重慶市級自動監控中心平臺以短信形式向排污單位發送電子警示信息,排污單位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數據超標、異常排放行為。
2、電子督辦。重點排污單位出現任一污染物的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超過排放標準、5日內多次出現日均值超標、每月有效傳輸率低于90%將實施電子督辦,由重慶市級自動監控中心平臺通過短信和系統發出督辦通知,要求在15個工作日進行回復。
本規范至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2
重慶市重點排污單位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守法導則
(暫行)
為進一步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監督管理,規范國家監控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正常運行,落實執法為民,服務發展的執政理念,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制訂本導則。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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