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開始公開征求意見,詳情如下: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告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為進一步發(fā)揚立法民主,現將法規(guī)草案及相關說明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www.eastday.com)、新民網(www.xinmin.cn)、上海人大網、“上海人大”微信公眾號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一處;郵政編碼:200003
(二)電子郵件:fgwyc@spcsc.sh.cn
(三)傳 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9年11月13日
關于《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關于條例草案的起草背景
《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自1996年實施以來對加強本市排水管理、保障設施安全運行、改善水環(huán)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fā)展,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在源頭減排、污水污泥處理處置、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等方面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需通過全面修法作出回應,并將相關經驗通過法規(guī)形式予以固化。
二、關于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法規(guī)名稱
2013年國務院出臺了《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為與國家行政法規(guī)的名稱保持一致,條例草案將法規(guī)名稱修改為《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二)關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條例草案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納入法規(guī)適用范圍,并針對其特殊性,在規(guī)劃編制、設施建設及運行要求等方面作了特別規(guī)定,進一步提升農村環(huán)境質量。(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
(三)關于雨水源頭減排
條例草案按照國家和本市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增加了源頭減排內容:一是將“源頭減排”作為排水與污水處理的原則之一;二是從規(guī)劃編制方面,明確將雨水源頭減排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規(guī)劃相關要求;三是在建設環(huán)節(jié),對建設雨水集蓄利用設施提出要求。(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
(四)關于污泥處理處置
針對本市污泥處理處置能力存在一定不足的問題,條例草案結合市人大常委會執(zhí)法檢查的情況,從規(guī)劃建設和處理處置兩方面分別作出完善,進一步推進水泥氣同治。(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
(五)關于嚴格規(guī)范泵站放江
針對因市政雨水管網內水質較差,導致泵站放江時引發(fā)的河道水質下降問題,條例草案作出三方面規(guī)定:一是要求具備防汛功能的泵站設置截流設施,有條件的設置垃圾攔截、清理裝置;二是要求泵站運行維護單位編制排水泵站日常運行方案;三是明確可以在旱天通過泵站排水進入河道的情形。(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六)關于雨污分流
條例草案在納管的前提下進一步嚴格實施雨污分流的各項規(guī)定,并在原條例的基礎上依法擴大了需要取得排水許可的情形。此外,為了體現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改革成果,在條例草案中增加了排水接入改革的相關要求。(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
(七)關于設施維護與保護
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重要的基礎設施,直接關系到城市運行安全。條例草案一方面確立周期性檢測評估制度,另一方面完善在重要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內施工的管理要求。(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三、擬重點討論和聽取意見的問題
社會各界可以重點對以下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1、對推進雨水減排、海綿城市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2、對住宅小區(qū)排水設施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3、對推進水泥氣同治的意見和建議;
4、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5、對條例草案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guī)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監(jiān)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排污單位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條(定義)
本條例所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用于排水與污水集中收集處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包括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檢查井、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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