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
關于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范圍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修訂)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但是對于二級保護區內生活的農村居民的生活污水,由于歷史及地理位置的原因,其生活污水只能就近排入保護區范圍,請問對這部分居民的生活污水通過工程性措施,在生活污水流入庫區前建設人工濕地等措施進行處理后再排放是否屬于“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是否屬于設立排污口?此類能夠有效改善水質的項目是否能夠實施? 是否可以套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 第六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回復: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2)對于保護區劃定前已經存在的居民建筑或者生活污水排放口。根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 773-2015),城鎮生活污水應收集后引到保護區外處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處理廠(設施),處理后引到保護區下游排放。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區域,農村生活污水實行管網統一收集、集中處理;不足1000人的區域,采用因地制宜的技術和工藝處理處置。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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