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進公眾參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對策
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維護公眾合法利益
公眾參與是開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前提,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作用舉足輕重,近年來,國家對公眾參與國家各級層面活動日益重視,客觀上為廣大農民參與農村建設創造了條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也在逐步建立健全,為農民參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例如我國在憲法賦予公民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利,《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明確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范圍、原則、權利和義務。然而,公眾參與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標準來支持、指導,從而保障公眾參與的有效性與公正性。一方面政府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并對環保治理進行評估,定期向社會公布。規范公眾參與在環境保護中的原則、權利和義務,一旦發生侵犯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等行為時,能夠及時保障公眾的利益不受到損害;另一方面,要落實公眾參與農村污水處理決策權,賦予公眾類似簽字權等權利,讓公眾作為代表加入決策團體,真正實現農村污水處理公眾參與的權利。政府還應積極引導農民樹立環境保護理念,進一步培養農民將環境保護視為自己的責任,以此提高村民自覺維護的動力。
2.培養公眾參與意識,創造良好的環保氛圍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公眾不再只是被動地認可和接受政府的政策方案,而是具有強烈地要求表達自己想法的意愿,但由于公眾參與的意識受知識水平、職業、收入水平及所處區域的影響,使公眾參與能力參差不齊,而當前我國公眾的參與意識還有待提高,責任意識和生態文明意識還較為片面。浙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的開展,為農民環境意識創造了更好的社會氛圍。但環境意識轉化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所以需要進一步提高公眾參與能力,例如政府或村集體應因地制宜,有針對性地開展環境保護相關的宣傳培訓,采用典型案例分析、趣味活動等方式讓農民知曉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培養村民在環境保護中的角色從單純依靠政府到自我解決問題的轉變,最終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和監督的良好社會環保氛圍。
3.拓寬溝通渠道,完善反饋機制
公眾非常重視他們提供的信息是否得到反饋,當他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獲得認可或他們的需求得到滿足時,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就會極大增加,反之,就會挫傷其參與的積極性。公眾參與監督機制更能讓公眾發揮他們的作用,他們會把污水治理看成是自己的事情,作為最了解農村情況的群體,以他們的視角去發現問題、反映問題更具有實際意義。進一步拓寬現有溝通渠道,完善反饋機制。例如設置部門或人員處理村民反饋、成立村民管理小組或社工進行溝通協調多層次的反饋機制。有利于實現項目的可持續性,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和效率的發揮,并最大限度地減少或避免潛在的負面影響。
4.引入社會工作組織,發揮積極作用
農村污水處理存在涉及面大、問題多、參與主體多等問題,且公眾在參與時間、意愿、水平、能力等多方面存在差異,易造成參與效率低、效果差的現象,鑒于此,應積極引入社會組織。目前,我國有許多的社會組織,這些組織在公共參與和決策過程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主要是建立起政府與公眾之間信息的溝通以及情況反饋的“橋梁”和“紐帶”作用,而其中社工組織在城鄉社區發展、社會問題解決中能夠發揮較大的優勢。社工的專業作用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利用靈活手段進行宣傳告知。村集體項目小組缺乏經驗,社工可以組織系列活動,多角度、全方位調動村民積極性、宣傳告知項目信息。二,社工作為第三方人員,可以利用專業知識搭建項目組和村民之間溝通的橋梁,能夠將雙方的需求和想法互相傳遞,達到項目初衷。政府要加大力度扶持和鼓勵非政府組織的建立和發展,對有能力的社工組織提供資金支持,明確其在農村污水處理的功能和作用,能夠更好的為城鎮環境保護做出貢獻。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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