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申城成為首批試點城市。7月27日,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分組審議了《上海市水資源管理若干規定(草案)》。
節水不能只有倡議和號召
節水是水資源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此次立法明確提出,要建立最嚴格水資源考核制度。在此前對規定草案進行解讀時,市水務局局長白廷輝介紹,草案結合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試點經驗,明確規劃水資源論證制度,其中結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此次立法明確市政、綠化等用水優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以及污水處理廠、自來水水廠澆灌廠區綠化、沖洗道路和設施,應使用尾水和反沖洗水。
此次立法還明確了最嚴格水資源考核制度。要求市政府將區政府落實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考核結果,作為對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的內容。對取水總量占本市七成左右的特大型取水單位,明確通過考核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
張辰委員說,“鼓勵社會節水,要有相應獎勵機制。而目前的法規草案,對社會節水部分寫得太‘號召性’了。現階段僅僅靠倡議和號召,效果不大,應該對用水企業和市民實施節水激勵機制。”她建議借鑒碳交易的方式,鼓勵大家節約用水。
“我們確實要探索水資源的節約利用。”陳必昌委員提到,香港幾十年前就實施了抽水馬桶的水和飲用水分開使用,抽水馬桶是來自海水。“我們這么大的城市,水資源又這么缺乏,如果不在水資源的節約利用上做足保障,可能不利于長遠發展。”
委員們建議規定草案加強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應規定各級政府要通過宣傳教育等手段增強全社會的節水意識;二是節水的制度規定應做到對企事業單位、居民全覆蓋,并要有一些切實可行的措施和抓手,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三是要鼓勵節水技術的創新、應用和推廣。
明確河長職責還要明確監督
規定草案還提出將河長制法制化。根據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關于河長制的規定,結合國家和本市推進要求,將河長制在法規中予以細化,具體包括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河湖水面率控制、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資源保護、水生態修復等工作任務,以及建立市、區、街道(鄉鎮)三級河長體系和各級河長主要職責等內容。
馬新生委員提到,第22條規定河長接受社會監督這一項,“河長公示牌應當在河道顯著位置豎立,標明河長姓名、職責、河道概括、管理保護目標監督方式等內容。”“這個監督方式能否加兩個字,改成‘監督聯系方式’,未必要公開河長本人的聯系方式,但要給市民一個反映問題的渠道。”
戴柳委員還提到:“南北向的河,各區管一段,還比較好分,但東西向的河,是各區的界河,兩岸的2個區如何管?區與區之間的劃分還不明晰。”
注重信息公開覆蓋面及時性
規定草案中有多個條文對信息公開作了規定,不僅要求供水企業公開供水水質、水量、水壓等信息,同時要求水務、環保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公開水質、水量、水壓、河道治理等情況。
部分委員認為,信息公開的力度還應進一步加大,促進全社會共同參與水資源的監督管理。首先,信息公開的范圍應進一步拓展,增加公眾獲取公開信息方面的內容,比如二次供水抽檢結果、填堵河道審批信息,水資源管理信息等都應向社會公開。
委員們認為,信息公開的內容要注重回應社會關切,比如第26條第二款規定的信息公開內容還應包括公眾比較關注的污水、污泥處理等相關信息。信息公開的手段和途徑也應與時俱進,比如河長信息公開,要更加注重信息化手段多途徑地運用,以保障信息公開的覆蓋面和及時性。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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