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在涉農區縣試行退地減水。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區縣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市農委牽頭,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房管局配合)
改善養殖水域生態環境。清淤、改造淡水養殖池塘30萬畝,推進標準化健康養殖,繼續開展健康養殖示范場建設,改造海水工廠化循環水養殖車間,全部配備物聯網智能化控制系統和生態循環水處理系統,養殖用水循環利用率達到80%以上。水產養殖排水水質滿足受納水體的水功能區要求。積極推廣使用人工配合飼料,逐步減少冰鮮雜魚飼料使用。(市農委牽頭,市海洋局配合)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深化清潔村莊行動,實行全市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2020年底前,規劃保留村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率達到100%。(市農委牽頭,市水務局、市環保局、市建委配合)加快推進河道清淤疏浚,實施農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市水務局牽頭,市農委、市環保局、市建委配合)
落實國家"以獎促治"政策,推進農村環境連片綜合整治。到2020年,按國家規定目標,完成建制村環境綜合整治。(市環保局牽頭,市農委、市水務局、市建委配合)
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積極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嚴格落實國家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相關環保標準,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的標準;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天津海事局、市交通運輸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環保局、市農委、市市場監管委配合)
加強船舶污染排放環境監管。600載重噸及以上不滿足防污染雙殼結構要求的國內航行油輪,不得載運重質貨油在渤海海域航行。嚴格船舶排放壓載水作業審批。督促在我市水域內航行的國際航線船舶實施壓載水交換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一律達到相應污染排放標準。船舶殘油、廢油按規定要求回收,禁止排入水體。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2017年完善船舶污染物報告、接收制度,完善船舶污染物排放指標及統計方法,逐步開展船舶污染物排放監測。(天津海事局、市交通運輸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環保局、市農委、市市場監管委配合)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按照全國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要求,制定實施方案。2016年底前,完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能力評估,編制完善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2017年底前,沿海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達到建設要求。2020年底前,內河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達到建設要求。指導督促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市交通運輸委、天津海事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農委、天津港集團配合)
冀
嚴格控制工業污染源排放。
全面取締“十小”落后企業。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企業排查,制定和實施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砷、煉硫、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取締實施方案,于2016年底前全部取締。對未按期完成取締任務的地區,暫停對該地區涉水行業建設項目辦理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安全監管局等部門參與)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全面排查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電鍍等“十大”重點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到2016年6月底前,出臺全省“十大”重點行業專項治理與清潔化改造方案,明確治理目標、任務和期限。
到2017年底前,造紙企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企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制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等部門參與)
集中治理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各市要對本轄區內的各類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的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排查,對不符合要求的工業集聚區要列出清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工業集聚區內工業廢水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標準要求后,方可排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須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到2016年底前,全省所有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全部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等部門參與)
推動工業企業入園進區。新建“十大”重點行業等重污染工業項目須入園進區。到2016年底前,全面摸底排查園外涉水工業企業,出臺園外涉水工業企業入園實施方案,明確園外涉水工業企業入園時間表。確因不具備入園條件需原地保留的涉水工業企業,須明確保留條件,實施尾水深度處理,實行最嚴格的排放標準,否則一律予以關停。(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等部門參與)
提升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與運行水平。
編輯:李姝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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