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嚴格工作標準。全省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出水排放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生態敏感地區應執行更高標準。鄉鎮生活污水管網普及率大于90%,生活污水收集率大于80%、處理率大于75%,污水廠負荷率60%-80%、出廠水質綜合達標率大于80%,穩定運行率大于90%,污泥規范化處理處置率大于80%。管網建設實行雨污分流,已建合流制管網的應同步完成改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納入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同步建設。
(三)創新建設和運營模式。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要根據自身實際,創新建設和運營模式,選擇技術資金實力強、信譽好的企業進行合作,采用PPP即政府與社會資本的合作模式。建設和運營必須統籌考慮好污水處理廠與配套管網建設的關系,做好新建和已建污水處理廠的合理銜接。縣域范圍內的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營原則上采用打捆招標的方式。
(四)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加強供排水情況調查,嚴格落實節約用水相關規定,科學確定生活污水處理廠建設規模。原則上鄉鎮按常住人口人均日生活用水量90-120升產生的污水量,以及經達標處理后排放到市政污水管網的生產廢水測算鄉鎮污水總量,污水處理廠規模按近期設計,預留遠期規劃用地。管網設計應包括主干管、支管網與入戶管網。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劃設計、咨詢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五)科學確定技術路線。省住建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優選推薦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市、州組織縣(市、區)選擇應用。縣(市、區)范圍內統一設計、統一標準,平原、丘陵、山區等不同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運行維護需要,優選工藝,對有關技術參數予以調整。污水處理廠與配套管網須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縣域范圍內鄉鎮污水處理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由市、州組織評審,報省住建廳備案,重點對工藝路線、管網設計、建設規模等提出備案意見,未經評審和備案的不得開工建設。省住建廳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湖北省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技術指南》公開發布。
三、支持政策
(一)創新資金籌措機制。建立財政支持、社會參與、使用者付費相結合的資金籌措與分擔機制。省級各相關部門積極爭取中央政策項目資金,各級財政整合相關資金,用于支持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2017-2019年,省級每年轉貸100億元政府專項債券,用于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對建成后投入運營的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省級根據在線監測考核運營情況,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給予一定的運營補助,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建廳、省環保廳制定。嚴格執行生活污水處理費征收制度,征收范圍延伸至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管網覆蓋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由政府負擔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二)實行用地、用電、稅收優惠政策。優先保障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用地需求,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在國家政策允許范圍內,對鄉鎮生活污水處理用電價格給予最大優惠,具體執行辦法由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制定。政府委托隨自來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落實國家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污水處理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加大金融信貸支持力度。加強與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合作,加大銀行金融信貸支持,積極探索生活污水處理收費權、特許經營權質押貸款等資金籌措方式。鼓勵開展生活污水處理相關設施在內的固定資產抵押擔保融資,各地政府應采取相應增信措施或給予貸款貼息補助。
(四)簡化項目建設程序。建立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建設綠色通道,在具備要件的基礎上,簡化程序,優化審批流程,實行聯評聯審機制。有關部門要主動加強服務。各參建單位要嚴格遵守環保、用地、節能、質量、安全等規定,依法依規地開展建設、運營、管理。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動鄉鎮生活污水和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住建廳。省住建廳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技術指導與服務,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考核監督。各市、州、縣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和工作專班,負責組織實施。
(二)強化工作責任。建立“省級組織、市級推動、縣級實施”的責任體系。省住建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等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加強服務指導、督辦考核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檢查督辦,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安全。縣級人民政府是鄉鎮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三)嚴格考核監督。將鄉鎮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納入對地方政府責任目標重點考核內容。省級建立鄉鎮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信息管理平臺,制定《湖北省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考核實施辦法》,對工作不力、未能完成建設目標任務、建成后設施運行不正常的,對市(州)、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實施約談問責,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惡劣影響或責任事故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編輯:李姝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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