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從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將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共八章、五十七條。《條例》在規范城鎮供水、用水活動,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節約用水,二次供水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等問題,以及用戶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條例》的通過是湖北省依法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規范城鎮供水、用水活動,保障城鎮供水、用水安全的重要成果,也標志著湖北省城鎮供水事業發展邁入法制化建設的新階段。
每月發布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近年來,各地出現過一些因為水污染導致的供水安全事故,引起當地群眾恐慌,全社會普遍關注。在水源的保護和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將城鎮供水取水泵站、凈水廠周圍三百米的范圍劃定為安全保護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條例》還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每月在當地政府網站和其他主要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檢測信息。
每日發布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
在水質管理方面,《條例》規定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完善水質檢測設施,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頻次,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建立檢測檔案,并每日向城鎮供水、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測資料;衛生主管部門應加強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監測,每日在當地政府網站和其他主要新聞媒體發布監測信息;用戶有權向城鎮供水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查詢城鎮供水水質情況,被查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水質檢測數據。
停水需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
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方面,《條例》規定,供水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技術規范、操作規程開展取水、制水、輸配水活動,新設備、新管網必須進行清洗、消毒,并經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凈水、水泵運行、水質檢測等崗位人員須經健康體檢和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供水單位不得擅自停水。確需暫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壓力的,應當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備案,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供水單位搶修、更換或者檢修供水設施,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水;二十四小時內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每季度對儲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
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二次供水如何建設、運行、維護、管理等問題,《條例》第六章做了明確規定,確立了一些基本原則。凡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鎮供水水壓標準的,必須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應當移交給供水單位運行、維護、管理。
《條例》還對有關清洗消毒儲水設施的規定予以細化,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月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季度對儲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清洗消毒儲水設施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用戶,并邀請用戶代表現場監督;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應當建立檔案,方便用戶查詢。
編輯:任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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