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起,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1月1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這是我國在該領域首次頒布的法規。
“今后,我們對于城鎮排水及污水處理方面的監管將有法可依。”株洲市住建局排水辦主任張峰說。
擅自排放污水最高可罰50萬元
對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可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要求排污,也將受罰
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運營單位不履責,最高可罰50萬元
《條例》同時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不交污水處理費,加倍罰款
排水單位或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編輯:李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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